
岳塘新聞網(wǎng)11月23日訊(通訊員:劉澤佳)隨著科技發(fā)展,各類電子作弊設備五花八門,這也讓一些不法分子從中發(fā)現(xiàn)“商機”,利用這些設備組織考生作弊并以此牟利。近日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件,被告人王某、羅某、謝某、朱某四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其中羅某、謝某宣告緩刑;四人并處五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罰金;同時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被依法沒收,上繳國庫。
2019年10月,被告人王某與羅某商議在國家研究生招生(以下簡稱研招)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并從中謀利,羅某負責招攬考試生源,王某負責購買考試作弊器材(信號發(fā)射設備與信號接收設備、微型耳機)并對考生進行培訓使用,將研究生考試答案傳輸給考場內(nèi)考生。被告人謝某以謀利為目的,明知王某、羅某等人組織考生作弊,仍然負責招攬考生生源,收取費用后,將其中的20000元交給羅某,考生若通過研招考試,羅某要從中支付15000元給王某。在研招考試期間,王某將違法獲取的研招考試部分答案傳輸給了徐某等5人作弊考試。徐某繳納的考試費用未退還,其余人員的考試費用均予以退還。
2020年10月,王某再次伙同羅某、謝某故伎重演。在研招考試期間,王某將違法獲取的考試答案傳輸給了在考場內(nèi)考試的徐某、周某等7人,該7人均因未通過考試,所繳納的費用均予以退還。
2021年10月,王某伙同羅某、陳某(另案處理)用同樣的方式繼續(xù)組織考生作弊并謀利。為逃避打擊,王某糾集了被告人朱某,陳某糾集了劉某(另案處理)分別在研招考試中望風、看守作弊的信號發(fā)射設備與測試信號接收情況。
經(jīng)查,王某違法所得共計為7.3萬元,羅某違法所得共計為10.3萬元,謝某違法所得共計為13萬元。
案發(fā)后,公安機關扣押了王某、謝某等人用于作案的手機、信號發(fā)射器、耳機等設備。被抓獲到案后,四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,之后,羅某、謝某兩人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羅某、謝某、朱某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國家研究生招生考試中,組織作弊,情節(jié)嚴重,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(gòu)成組織考試作弊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王某系主犯,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;謝某、羅某、朱某等三名被告人系從犯。四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,其中謝某、羅某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,法院決定對四人均從輕處罰。羅某、謝某犯罪情節(jié)較輕,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(xiàn),沒有再犯罪危險,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(qū)沒有重大不良影響,可以對二人宣告緩刑。根據(jù)四人犯罪的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(tài)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條款之規(guī)定,對四人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:組織考試作弊罪,是指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,以及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。本案中,王某等四人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,情節(jié)嚴重,必將受到法律嚴懲。法官也在此提醒廣大市民,組織考試作弊,不僅違背了考試的公平性,挑戰(zhàn)了國家考試制度的權威性,還嚴重侵害了廣大考生的正當利益。寒窗苦讀不易,考生一定要遵紀守法、誠信考試,自覺抵制作弊行為,共同守護考試的公平公正。
責編:于楊
來源:岳塘新聞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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